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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
青岛记者网2013-12-20 17:49: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青岛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青岛市记协)

    英语译名:Qingdao Journalist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QDJ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中共青岛市委领导的由市委宣传部主管的全市新闻界各单位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市委、市政府同新闻界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团结新闻界推动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本会参加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山东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为其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全市新闻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原则,坚持新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加强新闻队伍建设,维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推动新闻工作改进创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繁荣和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青岛建设成为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依照本章程和自身特点开展活动,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参与管理的作用。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市委宣传部,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接受市委宣传部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推动新闻工作者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和发扬党的新闻工作的优良传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壮大主流思想舆论,不断提高新闻工作的水平。

    (二)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进行新闻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新闻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开展新闻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加强新闻采编政策法规、职业素养、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新闻队伍。

    (三)倡导并鼓励新闻工作者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及时准确地传达党和政府的声音,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宣传人民群众的实践经验和创造业绩。

    (四)建立和完善各种新闻奖励机制。开展新闻评奖活动,推进新闻创新,提高新闻宣传质量,促进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培养名记者、名编辑、名评论员、名播音员、名主持人,培养新闻事业经营管理和高科技人才。评选和表彰优秀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五)推动和监督新闻工作者遵纪守法,遵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建立健全行业倡导、协调、保障、约束等机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六)反映广大新闻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新闻行业信息,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服务,为新闻界和社会各界提供行业信息服务。

    (八)面向基层,服务基层,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基层各新闻单位的联系与交流,推动基层新闻工作的开展。

    (九)关心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身心健康.关心离休退休的老新闻工作者,鼓励和协助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有益的社会活动。

    (十)加强同国内外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团体的联系,推动国际、国内友好往来,增进友谊、交流与合作。

    (十一)开展与新闻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和经营活动。

    (十二)完成主管部门交办或中国记协、省记协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本市各级报业集团、广播电视集团(台)、出版集团、网络集团、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新闻类期刊、新闻教育机构、新闻研究机构和新闻事业团体;全国、全省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视等媒体派驻青岛的新闻机构,承认本会章程并交纳会费,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须书面报告本会。会员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大会。理事由团体会员单位和主管部门推举产生。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执行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组织召开理事大会;

    (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经主席会议同意可随时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主席1人、执行副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根据工作需要推举名誉主席。

    第十八条 本会主席、执行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市新闻界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主席、执行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条 本会主席、执行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缺额时,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增补。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本会主席主持,研究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对本会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和理事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离开原推荐单位,其常务理事、理事职务即为自动卸任。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和理事需要增补时,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可接受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团体和个人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资助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事业产业。专项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应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收支情况,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大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草案),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物,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青岛市新闻工作者协会第一届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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